坐支
2022-01-05
基本解釋
一種財經制度。(1) 清 制,凡各省、道、府以下官俸、役食、鋪兵工食、驛站料價等,都攤征于民,編入地丁征收,到支用時,就在編征項下支付,稱為“坐支”。 清 薛福成 《應詔陳言疏》:“惟是州縣養廉,大者無過千兩,蓋與坐支各款,均屬辦公不可少之費。”(2)民國政府曾規定,機關單位經財政部同意,可以從其征收的稅款中支付一部分抵充支出,稱為“坐支”。1936年停止坐支制。(3)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現金管理的企業單位,在銀行的同意下從自己業務收入的現金中直接支付的一種方式。我國政府《中央金庫條例》第四條規定:凡一切國家財政收入,均須由經收機關照規定期限,全部繳納同級金庫,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
詞條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需要解決具體問題
(尤其在法律、醫學等領域),建議您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