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誡、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區級企業勞動模范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工作辦公室)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統一發放工資政策;承辦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區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和標準;落實國家制定的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和完善全區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工作;擬訂全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并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承擔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信訪辦公室
擬訂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和工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二)勞動監察處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三)外國專家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完善國外人才資源庫;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負責制定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廣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歸口管理自治區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和外語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二十四)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承辦自治區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管理局及廳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169名(不含紀檢監察)。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處級領導職數65名(含機關黨委領導職數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五、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廳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協助。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外國專家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外國專家局歸口管理自治區外國專家工作,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主要負責外國專家的涉外事項管理工作。
(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負責,具體工作在自治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
(四)管理自治區公務員局、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自治區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后勤、退休干部和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的人事黨務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五)撤銷原自治區人事廳機關服務中心和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機關服務中心,設立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廳機關后勤服務等工作。機構規格相當縣(處)級,核定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30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4名。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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