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高頻考點: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2017《經濟法》高頻考點: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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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無權代理
【解釋】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1】無權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解釋2】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3.相對人
(1)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1】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解釋2】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2)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2】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知識點】表見代理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合同的效力:(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實際上無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解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3.表見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被代理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2)相對人
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①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
②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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